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10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09:26 浏览次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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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0

当事人: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L406239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滇DA1810306

住所(住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三泊路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先兰

身份证号码*****************

2021824日,昆明市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检查组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三泊路44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由质量负责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滇DA1810306经营范围: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不含血液制品、不含疫苗)(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及冷冻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未核准中药饮片(预包定装)项,现场检查发现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店内陈列柜上放置有中药饮片(预包定装)正在经营中。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未经核准经营的中药饮片(预包定装)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6-2号)《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6-4号)

2021831日,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先兰委托质量负责人刘艳,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02室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药饮片(预包定装)期间,共购进中药饮片(预包定装)24个品种,购进总金额为5104.5元,销售总额为1243元,库存已于2021824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824日,《现场检查笔录》12、现场检查图片11,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1824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3、《送达回证》1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1827日,《询问通知书》11、《送达回证》1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1831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该公司代表人负责人田先兰委托质量负责人刘艳接受调查的事实

52021831《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经营中药饮片(预包定装)事实;

620218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33页,证明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但经营范围不包括中药饮片(预包定装)的事实;

72021831日,当事人提供与云南向辉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19页、《授权委托书》120页,《成品检验报告单》124页,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

8202192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向辉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随货同行)》222页,《销售记录》14页,证明涉案物品购进及销售情况

9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24103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0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63,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中药饮片(预包定装)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经营的瓶装中药饮片(预包定装)共110瓶、袋中药饮片(预包定装)共16袋、筒中药饮片(预包定装)共2筒、板装中药饮片(预包定装)共12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肆拾叁元正(1243),上缴财政;

3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肆拾贰元正(¥18842),上缴财政。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万零捌拾伍正(¥20085.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