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10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10号
当事人: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L406239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滇DA1810306
住所(住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三泊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先兰
身份证号码:*****************
2021年8月24日,昆明市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检查组到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三泊路44号的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由其质量负责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滇DA1810306,经营范围: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不含血液制品、不含疫苗)。 (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及冷冻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未核准“中药饮片(预包定装)”项,现场检查发现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店内陈列柜上放置有中药饮片(预包定装)正在经营中。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未经核准经营的中药饮片(预包定装)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6-2号)和《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6-4号)。
2021年8月31日,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先兰委托其质量负责人刘艳,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02室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中药饮片(预包定装)”项期间,共购进中药饮片(预包定装)24个品种,购进总金额为5104.5元,销售总额为1243元,库存已于2021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1年8月24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3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1年8月27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代表人(负责人)田先兰委托质量负责人刘艳接受调查的事实;
5、2021年8月31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经营中药饮片(预包定装)的事实;
6、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3份3页,证明安宁鸿鹤堂药业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但经营范围不包括“中药饮片(预包定装)”项的事实;
7、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提供与云南向辉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1份9页、《授权委托书》1份20页,《成品检验报告单》1份24页,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
8、2021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向辉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随货同行)》2份22页,《销售记录》1份4页,证明涉案物品购进及销售情况;
9、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本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24份103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1〕16-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中药饮片(预包定装)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经营的瓶装中药饮片(预包定装)共110瓶、袋装中药饮片(预包定装)共16袋、筒装中药饮片(预包定装)共2筒、板装中药饮片(预包定装)共12板;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肆拾叁元正(¥1243元),上缴财政;
3、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肆拾贰元正(¥18842元),上缴财政。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万零捌拾伍元正(¥20085.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