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03 09:56 浏览次数:288
字号:[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1103120603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共2页

被处罚单位: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市人民

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159****00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身份证号

码:5301**********2129;性别:女;民族:汉;职务: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PDY************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178L):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3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尹正坤为患者

叶琴仙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王俊元、尹正坤)、叶琴仙处方笺2张、缴费单1张、现

场照片、尹正坤《身份证》复印件、王俊元《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医

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

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李蕾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YKM38789 2021 年 11 月 3 日

    我于 2021年 11 月 3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李某某

  2021年11月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