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1﹞06号
被处罚人(单位):曹某某;性别:男;身份证号:5303**********0739;民族:汉族 ;住址:安宁市兴屯小区 ;联系电话:181****468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10月27日在安宁言午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口腔诊所内独立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曹俊伟、杜春芳)、现场照片2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 11月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