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永湘捷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80442510N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云南第三监狱白云石场旁
法定代表人:陈丁
2021年7月12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云南第三监狱白云石场旁的云南永湘捷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①云南永湘捷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0万条石膏线生产,年产3万平方轻质隔墙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②炉渣、水渣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③炉渣、水渣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措施;④未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1年8月26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①你公司年产3万平方轻质隔墙板生产线,于2013年建设的,从2013年开始生产,2015下半年暂时停产,于2019年开始复产。年产120万条石膏线条生产线于2018年3月开工建设,2018年6月份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已投入使用;②你公司生产原料水渣和炉渣现场堆放约1000吨,为露天堆放,没有覆盖,堆场地面一半进行了硬化,一半没有硬化,没有建设挡墙。水渣和炉渣场积是3000平方米;③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以邮寄送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你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①年产120万条石膏线生产,年产3万平方轻质隔墙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你公司②炉渣、水渣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
你公司涉及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行为,2021年8月26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①你公司年产3万平方轻质隔墙板生产线,于2013年建设的,从2013年开始生产,2015下半年暂时停产,于2019年开始复产。年产120万条石膏线条生产线于2018年3月开工建设,2018年6月份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已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建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鉴于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已过追诉期,因此对此涉嫌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云南永湘捷建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云南永湘捷建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根据以上处罚依据,责令云南永湘捷建材有限公司改正,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