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明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29226232K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少管所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
2021年7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明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家具生产线并投入生产;②未办理排污许可证;③除尘灰清运不及时。
2021年8月4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云南明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在该公司喷漆房内及家具加工车间内有90个装有油漆的桶及空桶。据法人杨建伟介绍,该公司使用水性油漆和油性油漆,水性油漆年使用量为0.5吨,油性油漆使用量为1吨。该90个装有油漆的桶及空桶是该公司产生的,一部分已喷完,一部分未使用完。有紫荆花木器漆、家木宝高级油漆、高级稀释剂、弘点漆。每桶的重量为15公斤。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你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一、你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家具生产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013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中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对此涉嫌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就投入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云南明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明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6个月整改(办理环保手续),并处罚款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按最低处罚额200000.00元的50%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