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腾景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466829264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滴水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怀琼(速利刚)
2021年7月12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①部分洗精煤直接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②场地内未建设雨水收集池;③厂区围墙私自设置排放口,面源污水等废水能通过该排放口排放。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①部分洗精煤直接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六、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责令云南腾景商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二、你公司②场地内未建设雨水收集池的行为,已进行了及时整改。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中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③厂区围墙私自设置排放口,面源污水等废水能通过该排放口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责令云南腾景商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根据以上三个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责令云南腾景商贸有限公司改正,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腾景商贸有限公司改正,共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按最低处罚额100000.00元的50%计算)。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