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81MA6K7XT5XL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李彦雄
2021年7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②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验收;③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未对地下水进行监测。
2021年8月12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核实:①你公司未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91530181MA6K7XT5XL001R),于2021年2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7月18日正常生产;②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验收,经查你公司在因在线监测没能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③你公司地下水监测井在厂区外,每年进行2次监测,但厂区外地下水井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你公司对在厂区内新钻地下水监测井进行了整改。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9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你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一、你公司②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验收及③地下水进行监测井设置不规范的行为。鉴于你公司已进行了及时的整改,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五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对此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