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汇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16XX0P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浸长村委会大黄塘村
法定代表人:赵小明
2021年7月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①未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环保“三同时”未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运行;②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露天堆放。
2021年8月26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①你公司由遵义天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编制《铝塑板、PVC线条、装饰板、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9月5日取得《安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汇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铝塑板、PVC线条、装饰板、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环保复〔2018〕79号),现已委托云南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目前正在准备采购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②你公司对省厅执法组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了铁质托盘,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及使用后的机油空桶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并委托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产生的废机油及包装沾染物等危险废物,同时委托云南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目前正在准备采购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9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你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一、你公司②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露天堆放的行为。鉴于你公司及时整改,现已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了铁质托盘,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及使用后的机油空桶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并委托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产生的废机油及包装沾染物等危险废物。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你公司此涉嫌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①未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环保“三同时”未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云南汇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减轻云南汇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按最低处罚额200000.00元的50%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汇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