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1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CPT840
地址: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浮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曹达城
2021年7月8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①2021年3月17日已进行企业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企业不具备验收条件要求整改,还未出具专家验收意见;②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③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约98.8立方, 危险废物管理暂存不规范。
2021年8月12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核实:①2021年7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于2020年10月开始生产;②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银粉与混合剂搅拌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V0Cs(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现场检查时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安装活性炭;③你公司2020年10月到2021年3月共产生应废水和银粉洗涤废水约7吨,2021年7月11日你公司委托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置了剩余的5.305吨,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约2吨,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经对污水处理厂核实,2020年10月至今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未见异常。你公司环评所述反应废水和银粉洗涤废水为一般化学废液,不列为危险废物管理。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你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一、你公司①2021年3月17日已进行企业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企业不具备验收条件要求整改,还未出具专家验收意见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二、你公司②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三、你公司③非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以上三个处罚依据,责令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共处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减轻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按最低处罚额480000.00元的50%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共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