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2号
当事人名称:个旧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426R2B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哑口外小汉营村
法定代表人:马敏沙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昆钢瓦斯泥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场地内的原料瓦斯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防雨淋、防流失措施,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2021年8月23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承包经营的昆明华吉鑫金属粉料有限公司昆钢瓦斯泥、瓦斯灰综合利用项目正在生产,项目建有废水循环池3个容积约150m3,应急水池3个容积约135m3,初期雨水收集池4个容积约450m3,化粪池1个容积约50m3,建成2级重力+脉冲式布袋除尘器1套,风机功率90千瓦/小时,建成碱法脱硫系统1套,安装自行监控设施1套,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1间,面积约12m2。目前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项目建设了3个经水泥硬化后的收集池作为原料库使用,容积共约4500m3,项目场地内的原料瓦斯泥集中堆放于原料棚和原料库内,原料棚内的瓦斯泥用遮荫网进行了覆盖,原料库内的瓦斯泥用塑料布进行了覆盖,原料棚和原料库场地进行了硬化。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你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个旧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减轻个旧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叁万元整(30000.00元)(按最低处罚额100000.00元的30%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依据,责令个旧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