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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5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19 浏览次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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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5

当事人名称: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2738986H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小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石艾灵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安宁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行政案卷材料(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安宁市第43号),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824日对涉案对象安宁市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承包的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厂分公司王家滩芦湾箐尾矿库尾矿回采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王家滩芦湾箐尾矿库尾矿回采工程项目正在运行,项目建有一个沉淀池,用于收集尾矿库库区的淋滤水,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经对沉淀池四周进行排查,未发现有废水外排的情况。据安宁市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艾灵介绍20217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建设的淋滤水收集沉淀池,第三级沉淀东面池体因连续大雨于202178日被雨水冲击后倒塌,第三级沉淀池西北面底部有一溢流洞口,沉淀池东南角有明显淋滤水外排痕迹,外排淋滤水至邵九河,最后汇入王家滩水库。经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材料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环境执法人员指出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沉淀池损坏,未及时检修,导致淋滤水进入外环境;2.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1824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安宁市展华建材有限公司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环境执法人员202171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王家滩芦湾箐尾矿库尾矿回采工程项目沉淀池进行改造,用钢筋混凝土对沉淀池进行浇筑,并铺设防渗膜,沉淀池扩容至960m3,对截洪沟裂缝用水泥进行封堵。

王家滩芦湾箐尾矿库尾矿回采工程项目回采的铁矿尾矿不在项目区进行加工利用,回采的铁矿尾矿送往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混凝土添加剂项目的原料,项目属于排污许可中的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厂分公司于2021128日与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王家滩芦湾箐尾矿库销库回采工程承包合同》,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租用安宁永和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的场地进行尾矿加工再生利用,安宁永和矿业委托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工业固废尾矿砂加工再生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85日取得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工业固废尾矿砂加工再生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环保复〔202078号),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530181665535018J001W,登记日期:202131日,有效期:202131日至2026228日。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3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05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八十四条第五款:“八十四、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上九万元以下罚款:重污染行业按照规定制定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但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不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9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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