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1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2738986H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小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艾灵
2021年7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停产。检查时发现:①部分除尘设施老化,跑冒滴漏;②粉末车间厂区内部粉尘污染严重;③原料进料口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扬尘措施。
2021年8月2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公司停产。针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你公司整改情况如下:①于7月6日订购两台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设备已于8月15日到厂,已在安装中,预计9月15日完成安装;于7月6日、7日两天更换了所有的除尘布袋;②于7月5日当日组织员工进行全场清洁卫生大扫除;并全面检查提升机及生产设备,对提升机及生产设备密封不严处进行完全密封,防止部分粉尘外溢;③原料进料口之前已安装收尘管道设施,现增加收尘罩,确保有效收集粉尘;于7月6日订购收尘罩,收尘罩已于8月15日到厂,现已在安装中,预计9月15日完成安装。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①部分除尘设施老化,跑冒滴漏;②粉末车间厂区内部粉尘污染严重;③原料进料口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8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一○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责令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按最低处罚额80000.00元的50%计算)。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