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9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树荣经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902821285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邵九村龙潭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永祥
2021年7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停产。检查时发现:①还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②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完成昆生环罚[2021]56号整改要求;③危废贮存间识别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信息。
2021年8月3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宁树荣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据法人邓永祥介绍,针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如下:①2021年 8月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8月17日进行自主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②于7月8日当日对部分露天堆放的砂石料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并增加了洒水降尘频次及水量,有效防治扬尘产生;③按照国家规范重新对危废贮存间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于7月9日完成。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9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①还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1年5月13日昆生环罚[2021]56号已做出未验先投的处罚,并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现8月17日已完成自主验收,因此对此涉嫌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③危废贮存间识别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信息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七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③涉嫌违反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此涉嫌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②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完成昆生环罚〔2021〕56号整改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六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树荣经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