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9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19 浏览次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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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89

当事人名称:宣威市隆起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81MA6P1PUQ8P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大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丽情

2021年7月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公司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大哨村经营的堆煤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煤场正在运行。检查时发现:①堆场部分煤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②淋滤水收集池容积小,发挥不了有效收集作用③车辆清洗设施未设置喷头。

2021年8月3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宣威市隆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堆煤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该煤场正在运行据经营者彭元兵介绍,该公司整改情况如下:①对场地上堆放的原煤用遮阴网进行了全覆盖,已于7月10日当日完成。②新建一个20m³淋滤水收集池,于7月11日开始建设,已于7月30日完成。③于7月18日对车辆清洗设施进行了重新排管,设置了6个喷头,已于7月30日完成。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3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89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②淋滤水收集池容积小,发挥不了有效收集作用车辆清洗设施未设置喷头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上述涉嫌违反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此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堆场部分煤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六、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宣威市隆起商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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