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5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19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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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5

当事人名称:安宁火树经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3098281G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剑(角自林)

2021710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麒麟村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废机油约20公斤堆存于厂房墙角,未设置废机油贮存间;你公司大棚内堆存着100吨左右焦丁,大棚外堆存约300吨焦丁,大约有40多吨,为直接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82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8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废机油约20公斤堆存于厂房墙角,未设置废机油贮存间涉嫌违反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涉嫌违反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焦丁直接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六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责令安宁火树经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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