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4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86199447L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鸣矣河村石头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金虎
2021年7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采石场未生产。检查时发现:①现场堆放的砂石料为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②废矿物油暂存间未采取防渗处理,未设置导流沟和导流池。
2021年7月28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采石场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采石场未生产:①现场堆放的砂石料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②废矿物油暂存间增加了防渗处理,并设置了导流沟和导流池。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28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8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采石场废矿物油暂存间未采取防渗处理,未设置导流沟和导流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2021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针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整改工作于7月6日完成。废矿物油暂存间之前地板已进行了水泥硬化处理,现在此基础上再次增加防渗处理,并设置了导流沟和导流池。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建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采石场已及时整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此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采石场现场堆放的砂石料为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六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责令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