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3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19 浏览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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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83

当事人名称: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82888Q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小新桥候家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兴江

2021年7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①未按照项目环评及应急预案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②2080.5m³雨水收集池被兼用作生产废水循环水池,池外有明显渗漏现象;③厂区建设有1个20 m³及一个24 m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足不了整个厂区及堆场期雨水的收集需要;④厂区部分润滑油桶随地堆放,没有全部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堆存;⑤未提供擦洗厂4000吨/天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以及尾矿库验收材料;⑥30万t/a磷尾矿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环评要求(30万t/a磷尾矿建设项目要求尾矿堆置标高每升高3m-5m,需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平台与斜坡应适当植被恢复)。

2021年8月17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未生产。针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你公司已做如下整改:已于88开始平整场地,建设事故应急池,计划年11月30日完工②2080.5m³雨水收集池实为生产废水循环水池,生产废水为生产重复使用、不外排;对池外渗漏现象,实际为在下方建有收集池,收集的废水通过水泵泵至生产废水循环水池、不外排,已对渗漏点进行处理;③厂区内实际建有初期雨水收集池4个,分别为20.7 m³、39 m³、97.5 m³、96 m³,计划96m³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扩建(96144、扩建后为240已于88开始平整场地,计划今年11月30日完工④厂区润滑油桶已进入危废暂存间堆存,于7月9完成;⑤安宁市环境监测站2009年11月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调查报告(安环监污字[2009]170号),安宁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12月15日组织验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整改,规范、标准进行落实,计划于今年12月30日完工。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2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83)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①未按照项目环评及应急预案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②2080.5m³雨水收集池被兼用作生产废水循环水池,池外有明显渗漏现象;③厂区建设有1个20 m³及一个24 m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足不了整个厂区及堆场期雨水的收集需要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此违反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④厂区部分润滑油桶随地堆放,没有全部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堆存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④厂区部分润滑油桶随地堆放,没有全部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堆存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⑥30万t/a磷尾矿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环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

责令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按最低处罚额200000.00元的50%计算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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