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2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0 浏览次数: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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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82

当事人名称: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184660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委会邵九村权莆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侠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运行。检查时发现:①拆解生产车间作为重点防渗区,现场检查拆解车间和地面及墙裙未做防渗处理;②环评及批复要求报废汽车临时堆存场地设置防雨顶棚,防止雨水淋洗报废汽车产生含油废水,现场检查发现拆解产生的废金属及报废汽车均为露天堆放。    

2021年8月2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运行。对省厅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如下:①于7月8日开始对拆解生产车间地面及墙裙进行防渗处理,已于8月1日完成;②于7月19日开展报废汽车临时堆存场地建设防雨顶棚的相关工作,预计2021年9月30日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2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82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①拆解生产车间作为重点防渗区,现场检查拆解车间和地面及墙裙未做防渗处理的行为, 根据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整改措施。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适用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此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②拆解产生的废金属及报废汽车均为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

责令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按最低减轻处罚额200000.00元的50%计算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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