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1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0 浏览次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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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81

当事人名称: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73607050D

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双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晓波

20217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宁市青龙街道双湄村的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①年处理10吨有色金属浮选生产线改建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②铁精矿原料大概1000多吨,产品大概有200多吨,尾矿大概有400多吨均未覆盖,露天堆放;③厂区内污水收集池不能满足要求,生产废水从污水收集池溢流至厂区,厂区混乱;④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雨水和污水混排;⑤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报排污许可证;⑥危废暂存间标识不规范,无危废管理台账,厂内有废机油未存放在危废暂存间;⑦尾矿库监测井和渗滤液等未按照环评要求定期开展监测;⑧尾矿库内堆存尾矿于拦渣坝体基本持平,存在极大环境安全隐患⑨历史遗留尾矿堆场已未使用,但尾矿堆场未采取处置措施,存在极大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2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81)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年处理10吨有色金属浮选生产线改建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行为,已于2018年被安宁分局处罚(安环罚字〔2018〕11号)未批先建,自被处罚至今一直未生产,环评手续在办理中。为避免一事二罚,对此涉嫌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③厂区内污水收集池不能满足要求,生产废水从污水收集池溢流至厂区,厂区混乱;④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雨水和污水混排;⑤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报排污许可证;⑥危废暂存间标识不规范,无危废管理台账,厂内有废机油未存放在危废暂存间⑦尾矿库监测井和渗滤液等未按照环评要求定期开展监测的行为。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以上涉嫌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铁精矿原料大概1000多吨,产品大概有200多吨,尾矿大概有400多吨均未覆盖,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六、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责令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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