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0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0 浏览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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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0

当事人名称:安宁盟德昌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77604535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喜富

20217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开采运行,现场堆放的磷矿为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

202182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正在开采运行,现场堆放的磷矿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828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80)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及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六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盟德昌矿业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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