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69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0 浏览次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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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69

当事人名称:云南昆弹钢板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7991907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小黄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庆华

2021年7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中频炉未安装烟气处理设施;②生产产生的一般固废(模型砂、炉渣)露天堆放,无任何措施。

2021年8月23日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昆明市涉嫌违法案卷材料(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安宁市第06号),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①你公司中频炉正在运行,未发现安装烟气处理设施设备。经查阅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排污许可证,未要求你公司在中频炉安装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排污许可证未列有组织排放口,呈无组织排放;②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有约20吨模型砂和炉渣,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27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69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一、你公司中频炉未安装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是首次发现,经查阅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排污许可证,未要求你公司对中频炉的烟气安装相应的收集处理设施,责令你公司按照现行的监管要求对中频炉烟气处理设施进行整改。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你公司中频炉未安装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露天堆放模型砂和炉渣,未进行覆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一○六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昆弹钢板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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