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8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0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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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78

当事人名称: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0089621W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利荣郑利兴)

2021627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吴家箐磷石膏渣库隔坝发生坍塌,导致磷石膏渗滤液汇入1号磷石膏尾矿库,通过排洪进入渗滤液收集池过程中发生漫沟,部分磷石膏渗滤液进入截洪沟流入事故应急池,由于水量较大导致部分磷石膏渗滤液溢流至下游鱼塘,部分磷石膏渗滤液又通过截洪沟进入禄脿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27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78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八十四条第五款:“八十四、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上九万元以下罚款:重污染行业按照规定制定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但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不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9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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