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7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0 浏览次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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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77

当事人名称:安宁新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MXA6DXH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黑土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家朱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检查时发现:①未安装注胶工段废气污染治理设施;②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    

2021年7月29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未生产。针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如下:①你公司安装了注胶工段废气污染治理设施;②在厂房内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悬挂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企业处在停产状态废胶产生量极少,堆放在厂房内,至今还未产生废机油及废活性炭。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27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77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一、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2021年7月29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时,你公司已在厂房内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悬挂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建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可以免除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未安装注胶工段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及《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条第款第:“一○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新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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