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鹏程农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3084867E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西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晋
2021年7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行。检查时发现:①未按照蛋鸡养殖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水二级生化处理系统,鸡舍清洗废水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外排;②养殖区域雨污分流设施建设不完善,雨天存在雨污混排现象。
2021年8月6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7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二十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鹏程农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