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5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UFRM7B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委会多衣者村黄黎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强
2021年7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①你公司厂区现场堆放的物料磷矿石、磷矿粉、甘蔗渣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②厂房内肥料生产线部分物料运输皮带设置有防尘罩,部分物料运输皮带未设置防尘罩,未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1年8月2日,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昆明市涉嫌违法案卷材料(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安宁市第02号),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①你公司粉末状肥料生产线正在生产,颗粒状肥料生产线未生产;②厂区堆放的磷矿石、磷矿粉、甘蔗渣等用防水布进行了覆盖,颗粒状肥料生产线物料运输皮带已用防尘罩进行了封闭。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一、你公司厂区现场堆放的物料磷矿石、磷矿粉、甘蔗渣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绿剑—2021年专项执法行动”,指派执法组西山分局组于2021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对此行为已进行立案调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1〕1-133号),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4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1〕194号)已被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目前你公司正在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建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不再重复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不再重复进行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未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一○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