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4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AJJX37
地址:安宁市昆钢北大门综合料厂后面原云南昆钢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宝国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料场堆放约800吨原料沙(约500立方米)其中百分之六十的面积位于棚内,百分之四十的面积露天堆放,露天堆放的原料沙中部分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部分未进行覆盖,堆放的废砖约200立方米,露天堆放没有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1年8月6日,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昆明市涉嫌违法案卷材料(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安宁市第11号),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30万m3/年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正在生产,建有气箱脉冲布袋除尘器3套,废水(浆)收集池1个15立方米。料场堆放的原料沙未入棚的均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部分入棚堆放的原料沙也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堆放的废砖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堆放的粉煤灰用篷布进行了覆盖。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 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六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