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2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磊鑫磷矿粉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90277804T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西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俊华
2021年7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未生产。检查时发现:①烘干废气未建设脱硫设施,即投入生产;②年产2万吨磷矿粉技改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就投入生产。
2021年8月3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厂未生产。据法人肖俊华介绍,你厂整改情况如下:①于7月8日当日开始停产,并开始进行相关整改,脱硫设施已在建设中;②已委托第三方环评验收监测单位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待完成环保验收后再生产。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7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之规定。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市磊鑫磷矿粉厂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按最低处罚额300000.00元的50%计算)。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