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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0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0 浏览次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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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70

当事人名称: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67079754Q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罗白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静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未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设立台账;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渗防腐措施不完善、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设置标识标牌、无台账记录;产生的电石渣在渣池内露天堆放,未进行属性鉴别,无处置台账。

2021年8月10日,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昆明市涉嫌违法案卷材料(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安宁市第12号),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对7月4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有自行监测方案并委托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开展了自行监测,目前已收到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云尘检字〔2021〕-0879号),检测报告显示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达标,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达标,制作了环境监测信息、固废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相关台账;完善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作了危险废物收集出入库台账,地面进行了防渗处理并铺设钢板,产生的废机油集中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对渣池内堆放的电石渣高于渣池的部分用遮荫网进行了覆盖,制作了固废处置台账。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石渣堆放于渣池内,电石渣堆放高于渣池的部分用遮荫网进行了覆盖,电石渣堆放无防雨淋措施,渣池外有电石渣泼洒到厂区外部道路。电石渣澄清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现场检查时,未见有废水外排情况。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27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70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一、你公司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未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设立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2021年8月1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制作了环境监测信息、固废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相关台账,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建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对你公司可以免除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你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渗防腐措施不完善、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设置标识标牌、无台账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及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行为。2021年8月1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完善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作了危险废物收集出入库台账,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的规定。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建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可以免除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产生的电石渣在渣池内露天堆放,未进行属性鉴别,无处置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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