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6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6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76598823X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大双村鸡石头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波
2021年6月25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大双村鸡石头箐建有一个非法沥青搅拌站,该沥青搅拌站违法排污。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
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正在生产。你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按投资金额600000.00元的4%算)。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以上两个处罚依据,责令云南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建设,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