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6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61号
当事人名称:杨明艳
公民身份号码:522***********2108
地址:安宁市草铺收费站强林石化对面废品回收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明艳
2021年7月5日14:3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到草铺街道办事处巡查时,发现安宁市草铺收费站强林石化对面场地内正在焚烧废旧汽车空气滤清器。
经查,你共焚烧12个废旧空气滤清器,未闻见明显刺鼻气味,现场焚烧烟雾呈白色。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6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杨明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