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6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60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87377738R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昆华苑南会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飞
2021年5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昆华苑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小区北部中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北部中水处理站主要收集小区北部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北部中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小区内部绿化。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内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生活污水混入雨水管道外排至外部雨水管道、部分生活污水经南部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收集后用水泵抽至小区外部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小区南部污水处理站因设备故障未运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小区生活污水外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的总排口及该小区混入生活污水的雨水管网总排口进行取样。
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1〕WZF090号和安环监〔2021〕WZF092号),结果显示:昆华苑小区雨混入生活污水的雨水管网总排口编号为WR0511-107的样品pH(无量纲)为7.57,总磷为1.48mg/L、CODcr为49mg/L、NH3-N为11.9mg/L、总氮为12.9mg/L;总磷、CODcr、NH3-N、总氮的监测结果超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的标准限值,即总磷≤0.4mg/L、CODcr≤40mg/L、NH3-N≤2mg/L、总氮≤2mg/L。总磷超标2.7倍、CODcr超标0.225倍、NH3-N超标4.95倍、总氮超标5.45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6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