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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54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1 浏览次数: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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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54

当事人名称: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86362167W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西元观音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倩

2021年5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1号、2号、3号、4号4个点位无组织臭气排放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时,你公司正在运行。                      

据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1年5月8日出据的(云尘检字[2021]-0808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1号、2号、3号、4号4个检测点位无组织臭气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87(无量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20(无量纲)。

2021年5月11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人员接到转来的检测报告后于次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