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8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科其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梁涛、马纯禄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GWKF5M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甸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傅向东(梁涛、马纯禄)
2021年3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拉运装饰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到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辖区矿山上倾倒。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及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
经现场调查核实,倾倒的固体废物是昆明科其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边角废料及沉淀池污泥。你公司之前是将产生的边角废料及沉淀池污泥交给顺达砖厂处置的,由于顺达砖厂停产无法处置,所以你公司便将边角废料及沉淀池污泥交由梁涛运输处置,梁涛将边角废料及沉淀池污泥倾倒、填埋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盟德昌矿山二采区(原市磷矿矿区)内;马纯禄是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盟德昌矿山二采区(原市磷矿矿区)的负责人,马纯禄同意梁涛来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盟德昌矿山二采区(原市磷矿矿区)倾倒填埋的。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款:“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法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昆明科其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梁涛、马纯禄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没收梁涛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