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4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玉丰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7085286XT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小黄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利明
2021年04月23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对安宁玉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钢渣磁选加工项目现场堆放有4万吨钢渣及钢尾渣,钢渣是2008年从金方街道钢渣磁选厂里拉运过来的,是已经被磁选过一道的钢渣,厂内的钢尾渣是你公司自己产生的固体废物;堆放在现场的钢渣及钢尾渣属于露天堆放,四周无围挡,无防雨措施,四周无淋滤水收集设施,存在明显冲刷流失情况。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26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玉丰矿业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