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E8BN7M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打金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文军
2021年4月13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公司东面的综合料场,场地上现存了焦炭2万吨、煤3000吨、铁矿2000吨,该综合料场无沉淀池,未进行雨污分流,雨天雨水会冲刷料场物料,导致含物料的淋滤水经料场门口留出,流入附近河上庄村的农灌沟,进入附近农田。通往料场的道路上有物料泼洒痕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料场附近农灌沟内有物料的痕迹呈现灰色,农灌沟旁的土地存在部分土壤表面有料场物料的痕迹。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