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0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E8BN7M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打金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文军
2021年4月9日、1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对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25烧结车间脱硫装置片区内的脱硫石膏库房渗水、烧结使用的铁矿堆存区域降尘喷淋水流至雨水沟,进入循环水池旁的涵井并通过一根埋于地下的铁管排至斜坡树林中,一直流淌至厂区外环境,存在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二项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捌拾万元(800000.00元)。
要求:1、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并向社会公开;2、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资料;3、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