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3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39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凯锐经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27045918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打金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永开
2021年4月9日、1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位于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打金甸村的安宁凯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包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的钢渣处理车间,从事钢渣的加工和生产,该场地储存了5000吨左右钢渣,还有大片钢800吨左右、球磨钢粒700吨左右、铁金粉120吨左右以及大量钢渣尾泥。经查,该公司建有4个收集生产废水的池子,其中有一个是水泥浇灌的收集池,约1500立方米,其中有3个池子,没有做过防渗措施,共约600立方米,导致生产废水渗流到厂区下方山箐沟,部分尾泥冲刷到钢渣堆场下方山箐沟,渗流入公路下方涵洞。对渗流入公路下方涵洞处的废水进行取样分析,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1]WZF063号),监测结果:公路下方涵洞PH值为12.05,超出下游河流禄脿河保护目标指标地表水Ⅴ类水标准,其余指标未超过下游河流禄脿河保护目标指标,存在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20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00)。
要求:1、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并向社会公开;2、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资料;3、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