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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30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3 浏览次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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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30

当事人名称: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E8BN7M

地址:安宁市青龙道办事处打金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文军

20214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350 m3高炉出铁口扬尘明显,大量粉尘溢出,经现场负责人王公兴介绍,导致粉尘外溢的主要原因是布袋除尘未能完全收集出铁口粉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排放的措施。”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一○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