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2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威力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53573890W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杨柳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观志
2021年4月12日,接到交办D2YN202104110037,投诉人反映:安宁市北桥村威力洗衣粉厂生产时气味刺鼻,并将废水排入螳螂川,导致河面漂浮泡沫。环境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安宁威力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和监测。现场调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化粪池有一溢流口,有少量化粪池污水从溢流口流淌至厂区外排水沟,厨房有少量生活污水流淌至厂区外排水沟。
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燃煤干燥炉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对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据(安环监[2021]WZF067号)监测报告显示,干燥炉废气排放口废气浓度达到排放标准。(云尘检字[2021]-0629号)检测报告显示,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值为228(无量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20(无量纲)。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造成环境污染或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威力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限2日内拆除(封堵)溢流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分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威力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根据以上两个处罚依据,责令安宁威力洗涤用品有限公司2日内拆除(封堵)溢流口,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