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4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E8BN7M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打金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文军
2021年4月11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于2020年8月完成的《安宁市裕青鑫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炉水渣综合利用深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验收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三项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