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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28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4 浏览次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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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28

当事人名称: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HMJ0XM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龙凤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利荣

安宁晶鑫钛矿采选厂(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2月26日下午,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无相关环保手续,已施工建设,目前项目已经完成了7700米DN500mm渣管及回水管的铺设工作;正在建设净化设备厂房基础框架、水泥缓凝剂生产厂房框架、2000立方米的生产水池、冷却塔基础,完成磷石膏暂存库地基夯实,正在进行排渗体铺膜施工。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3月19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现场检查中,建设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的。”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元)(按总投资4000.00万元的1%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