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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4 浏览次数: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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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17

当事人名称: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097584253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江浸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时营

2021年1月9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陶瓷生产线正在生产,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沉淀池的末端设置了1个预留口,生产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有沉淀后的生产废水经预留口外排至江浸厂小坝。据该公司陶瓷生产线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描述该项目陶瓷生产车间生产废水集中由排水沟排至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据《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描述该公司只有1个雨水排放口,无废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叁万元(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