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68831237Y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委会白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发云
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21年1月7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关于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达标情况”,根据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YNGK—[2020]—0786号)结果显示: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0日无组织废气厂界下风向监控点氟化物时段排放浓度超出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即氟化物≤20μg/m3。12:20—13:20时段监测结果37.9μg/m3,超标0.90倍;14:23—15:23时段监测结果51.1μg/m3,超标1.56倍;16:27—17:27时段监测结果32.5μg/m3,超标0.62倍。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环保部部长邱海军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六十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