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2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60438654U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豫杰
2021年1月4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磨机在磨粉过程中产生粉尘较大,布袋收尘效果差,厂房未进行密闭,存在缝隙和漏洞,有大量粉尘呈无组织从缝隙和漏洞处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