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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64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4 浏览次数: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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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64

当事人名称:王涛、杨发林

公民身份号码:530***********2034、530***********0814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石寨村、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余家海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涛、杨发林

2021年6月11日上午,接到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举报,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筲箕凹山场被人倾倒了大量的冷冻蔬菜垃圾,菜叶腐烂发酵后渗出臭水. 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市公安局县街派出所一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倾倒菜叶的地点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筲箕凹山场,倾倒的菜叶有2堆,倾倒在地上的2堆菜叶均呈现腐烂迹象并伴有废水沿道路路面向下自然流淌,现场散发臭味。当日,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组织县街村委会及筲箕凹村小组将所倾倒的烂菜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共计5100元。                                                    

2021年6月27日上午,再次接到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举报,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筲箕凹山场被人倾倒了大量 的冷冻蔬菜垃圾。当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市公安局县街派出所一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倾倒菜叶的地点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筲箕凹山场,倾倒的菜叶有2堆,倾倒在地上的2堆菜叶均未呈现腐烂迹象。2021年7月9日,你们两人将倾倒的烂菜叶运输到昆明市晋宁区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理,重量为6.68吨。处置费用为每吨85元人民币,共计552.5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两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10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64告知两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两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两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

我局决定对两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王涛、杨发林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并没收王涛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杨发林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陆拾元整(10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两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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