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09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09号
当事人: 安宁顺竹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2D0M7A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综合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纳本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综合市场内的安宁顺竹蔬菜摊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现场负责人纳本竹陪同下随机抽取了该店正在销售的芹菜,送检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1年9月1日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YCCJ2115201):“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检验标准为≤0.05(mg/kg),检验结果为0.70(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于2021年9月6日对安宁顺竹蔬菜摊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所抽检该批次芹菜共购进6千克,销售了6千克,抽检样品2千克,购进价格为4元/千克,销售价是5元/千克,货值金额为30元,一共获利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不合格蔬菜的相关购进单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1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原件)1份1页,共2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顺竹蔬菜摊现场检查抽样的实际情况的书证;
2、2021年9月1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YCCJ2115201)原件1份4页,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共3份6页,证明当事人芹菜中农药残留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书证;
3、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原件)1份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共3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21年9月9日,当事人提交的负责人:纳本竹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1页,其丈夫马顺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情况的书证;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1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陈述: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今年受疫情影响,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目前已整改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5份20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正(¥6.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叁佰零陆元正(¥306.00元),
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