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市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洪涝、旱灾、风雹、低温凝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以《安宁市抗震救灾应急行动工作预案(2021年修订)》为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坚持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五)事件分级
自然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减灾委及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驻安宁市部队、驻安宁市武警中队、市气象局、安宁市供电局、安宁市银保监监管组、电信、移动、联通安宁分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决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应急救助。
3.核查督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形势,研究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检查、指导、督促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市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三)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安宁市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境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计报道全市领域受灾新闻宣传情况。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州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州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导向,积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项目的编制;负责救灾粮、粮食制品、食用油的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生活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资讯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负责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能源企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司法所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州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省、州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协调、督促、检查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效果;争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安排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受灾地政府等制定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我市范围内省、市、(县市)乡道等主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市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牵头制定灾害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市扶贫办: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分局:负责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负责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
团市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积极与上级红十字会联系救助,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将募集的款物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和拨付,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驻安宁部队、武警安宁中队:负责组织驻安宁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安宁武警部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气象灾害的鉴定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服务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安宁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安宁银保监监管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保证网点营业稳定性;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勘察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安宁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统计报告各自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减灾委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减灾委派出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确定。
3.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紧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灾民安置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监测监控工作。
(二)预警信息
1.建立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会商意见、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定期向市减灾办通报的机制。
2.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局报告,同时向相关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三)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
市减灾办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3.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并联合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共同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出现灾害威胁的相关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行24小时灾害进展监测。
(3)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通知可能出现灾害威胁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准备工作,启动与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5)视情况组派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重点区域内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上级急局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局局领导的相关指示和要求。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四、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一)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指挥各行政村(居)和所属机关实施先期救助,紧急转移、妥善安置灾民,同时将灾害信息和先期救助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办。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该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提前实施先期救助工作。
(二)信息报告基本要求
1.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云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2.灾情报告内容:发生的灾害所涉及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统计指标;受灾地区造成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及应急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三)责任主体及时限
1.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本市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州应急局报告,
2.市应急管理局对本市发生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2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稳定前,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急局局报告灾情。
4.干旱灾害,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终报。
5.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农业、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统计等相关涉灾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6.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30分钟内向县减灾办报告。
7.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四)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2.涉及全市的灾情,由市委宣传部或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市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1.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当市减灾办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市减灾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减灾办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保持联系。
(3)市减灾办负责汇总灾情报告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召开减灾委成员紧急会议,组织专家会商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急局局报告。
(4)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负责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等。
(5)当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由市减灾办负责处置和汇总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急局局,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接到市减灾办通知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处置措施。
3.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紧急救援、转移安置),同时将灾情报告市减灾办,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维护公告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灾害时,灾区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报市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同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逐级上报灾情。
2.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或市减灾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市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减灾委领导立即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
(4)市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与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共同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5)根据灾区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驻安宁部队、武警安宁中队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需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破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伤员救治,灾区卫生消毒等工作。
(8)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2)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由市减灾委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四)其他情况
1.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减灾委应对应提升一个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和争取相应响应措施。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3.灾情核定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实施方案。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救助政策落实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根据应急部的统一部署,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逐级评估上报。
2.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急局局备案。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冬春期间需生活救助情况,积极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同时,综合考虑灾情,结合中央、省、州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后减免等相关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要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和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执行,由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融融信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市)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大减灾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市级财政每年将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以上财政支持,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县市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我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市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资保障
1.根据我县市实际,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在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完善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我县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应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储备救灾捐赠物资应及时消毒、整理、归类、包装并妥善保管。
3.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结合实际,完善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信息系统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依托云南省政务值守平台和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全面加强我县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通畅传达。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相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和装备,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2.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和对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武警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县市应急、气象、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林业、卫生、测绘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及村(居)民小组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村(居)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科技支撑
1.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推动减灾技术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市自然灾害风险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七)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中、小学校开设防灾、减灾、避灾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2.加强基层社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扎实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完善防灾减灾档案资料,全面增强社区防灾减灾“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防范意识。
3.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培训。市减灾办定期组织开展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灾害管理人员及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4.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动员辖区中心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演练活动。
(八)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活动。
八、附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监管,特别要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提高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