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1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1号
当事人:安宁黄大信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M2LBX9
经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18-2、A18-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大信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安宁黄大信蔬菜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YCCJ2112523)显示,抽检的芹菜检验项目毒死婢(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1.38,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向该蔬菜摊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经查,安宁黄大信蔬菜摊从盐场市场流动车共购进抽检不合格的芹菜10kg,进货价为5.50元/kg,销售价为6.00元/kg,货值金额60.00元,获利5.00元。除2kg抽样检验外,其余芹菜已销售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安宁黄大信蔬菜摊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53018121086085)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监督抽样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8月20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YCCJ2112523)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的书证。
3.2021年8月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 2021年9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的书证。
5. 2021年9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的书证。
6. 2021年9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7.2021年9月3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违法行为情况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2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安宁黄大信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安宁黄大信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涉案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小,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七)3(1)项,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5份23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芹菜,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正(¥5.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佰零伍元正(¥305.00元) ,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