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2号

发布时间:2021-11-12 09:20 浏览次数:94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2

当事人: 安宁金色裕和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TX5X8A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段联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821日,接到举报称安宁金色裕和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康师傅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203月。20218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金色裕和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正在营业,电话通知你店负责人段联贵到现场后,指定店内员工徐敏陪同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307房间内,摆放于客房电视柜上售卖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大食桶一桶(净含量:面饼+配料145g,面饼112.5g)油炸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2112503:44,保质期为6个月,销售价格为6元每桶,已于2021725日过期。后对安宁金色裕和酒店仓库进行检查,发现3桶同款同批号的方便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85号),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85号),当事人售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进一步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20218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宁金色裕和酒店内查获生产日期为202112503:44,保质期为6个月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大食桶4桶,以上食品查获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安宁金色裕和酒店经营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大食桶为20212从安宁腾达副食店购进,由于时间较长票据管理不善已无法提供。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大食桶日常售卖价为6元每桶,货值金额经核算24因为安宁金色裕和酒店未做销售记录,同时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生产日期为20203康师傅方便面在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83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金色裕和酒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2021831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85号)1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85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4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金色裕和酒店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3. 20219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 20219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授权委托书11页,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4页,身份证复印件22页,共48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委托人委托事项,经营地点及基本信息书证;

5.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6.腾达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的书证。

7.编号:21530100002021082101601544,举报单11份,证明投诉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依据

局于20211027日向宁金色裕和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85,告知安宁金色裕和酒店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但安宁金色裕和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安宁金色裕和酒店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安宁金色裕和酒店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2)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419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金色裕和酒店改正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大食桶4

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