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3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3号
当事人:安宁淑洁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MYH244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云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7日,安宁淑洁饭店正在营业,在张淑洁的陪同下,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店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加工操作间前后门防蝇设施未安装;加工操作间内垃圾桶未盖;操作间人员一名正在加工食品,未按要求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现场拍摄照片有4张。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安市监询通〔2021〕1-83号询问通知,要求对其店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在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云化社区安宁淑洁饭店进行检查时,安宁淑洁饭店正在营业,张淑洁陪同。检查发现加工操作间无防蝇设施;食品加工操作间内存病媒孳生区;操作间内操作人员未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当场对发现问题下达安市监责改通〔2021〕1-752号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其店在7月8日前整改完毕,并下达安市监当处〔2021〕1-75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给予警告处分。2021年8月7日,安宁淑洁饭店正在营业,在张淑洁的陪同下,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店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加工操作间前后门防蝇设施未安装;加工操作间内垃圾桶未盖;操作间人员一名正在加工食品,未按要求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现场拍摄照片有4张。
安宁淑洁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淑洁饭店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1-752)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1-752号)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3份4页,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调查的书证;
2.2021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淑洁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照片1份4页。共2份6页,详细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8月7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83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及进一步调查的经过,当事人对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场所的房租租赁合同1份1页,共4份4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基本信息的书证;
5.2021年8月9日,当事人现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的现场照片1份4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并已整改规范的情形的相关情况书证;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证件有效期。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向安宁淑洁饭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83号),告知安宁淑洁饭店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但安宁淑洁饭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安宁淑洁饭店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安宁淑洁饭店属小型餐饮单位,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目前已整改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5份25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安宁淑洁饭店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安宁淑洁饭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